委托须知

案情简介:


某日,何某领着自家饲养的藏獒在公园遛弯,正巧碰上夏某领着自家的大黑狗也出来遛弯,这一公一母互相来了兴致,由于两条狗都没有系链子,硬凭两家狗的主人使出怎样的招数,两只狗都不听话,狠命的往一块跑。恰巧这时,谢某从此处路过,被正在奔跑的藏獒冲撞,倒在了路上,后来前前后后的几次治疗总共花费了6000多元。就这6000多元谁来负担,三方达不成一致,于是,谢某将何某和夏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支付医药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0元。


法律分析

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七十九条规定:“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在上述案例中,动物的饲养人未对藏獒或者是大黑狗栓狗链,也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没能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按照法律的规定,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。由于被告的过错,故,基于原告合理请求范围内的部分法院都予以支持,但是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,没有法律上的依据,法庭没有支持。


《侵权责任法》明确规定,动物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。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,也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,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切不可马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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